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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logo

国际劳工组织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 1946年12月 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劳工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订公约和建议书;提供援助和技术合作。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开会一次。

 

 

截止2015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85个成员国。主要负责人是总干事(或称为国际劳工局局长)盖·莱德(英国),2012年6月当选,9月就任,任期至2017年。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

(1)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2)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

(3)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总部。国际劳工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 [2] 

宗旨

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 [3] 

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劳动者不是商品;

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

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

《费城宣言》明确,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此目标而创造条件应成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

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按照此目标来检查和考虑国际间一切经济与财政政策和措施。《费城宣言》通过后,作为《章程》的附件,与《章程》一起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职责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它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其涵盖:结社自由、组织权利、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其它规范整个工作领域工作条件的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主要在下列领域提供技术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就业政策;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法和产业关系;工作条件;管理发展;合作社;社会保障;劳动统计和职业安全卫生。

它倡导独立的工人和雇主组织的发展并向这些组织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该组织实行“三方机制”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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