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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科创板专题报告:科创板,开启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时代

  • 202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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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开启中国资本市场 的新时代 2021 年 7 月 前言 2018 年 11 月 5 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 本次自上而下快速推动的科创板改革,对整体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意义重大。 201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 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设立科创板,可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对风险偏好的多样性,使得处于各个发展阶段 的高科技企业和创新企业募集到足够的资本,支撑中国经济在下一个经济长周期中 获得增长动力。 1 上市条件 多元包容 允许尚未盈利 或存在累计未 弥补亏损的企 业、特殊股权 结构企业、红 筹企业上市 注册制凸显 信息披露核心 强化信息披露,压 实市场主体责任 市场交易 更合理 促进尽快形成二级 市场的合理价格 科创板六大亮点 投资者 适当性 设立个人投资者 适当性门槛,推 动机构投资者占 比提升 新股发行 市场化 以机构投资者为 参与主体的市场 化询价、定价和 配售机制 持续监督 更合理的减持和 激励制度 2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分析和梳理科创板的 制度与规则: 制度和规则 框架 科创板定位 和支持行业 发行条件 P4 信息披露 P7 P11 上市审核及 注册 P16 发行与承销 持续责任 P19 股票交易 P27 P29 P34 3 制度和规则 框架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科创板 制度和规则,标志着科创板正式 启动。上交所陆续制定发布相关 配套业务细则。 4 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 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并且起草了注册管理办法及持 续监管办法两个试行办法及招股说明书和上市申请文件两项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搭建起科创板的制度框架。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发 布了关于上市审核、上市委员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发行与承销、 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市审核问答等具体规则和指引。 (一)中国证监会 规范内容 总体实施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持续监督管理 招股说明书 上市申请文件 科创属性评价 红筹企业财务报告 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名称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 —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 — 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5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范内容 审核规则 上市委员会 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股票发行与承销 上市规则 股票交易 保荐书内容与格式 申请文件受理 盘后交易 交易风险揭示书 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上市审核 财务信息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红筹企业发行上市事项 新三板向科创板转板上市 审核 文件名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 — 科创板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 — 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 《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 (试行)》 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6 科创板定位 和支持行业 科创板的定位既强调“硬科技”导 向,又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 包容性,通过“增量改革”完善资 本支持科技创新的机制。 7 在全球增长放缓的大环境影响之下,中国经济也面临着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 展阶段的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将是支撑宏观经 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的重要途径。未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竞争也将集中在新一代 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是对国家 技术进步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强有力保障。 (一)科创板定位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 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 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积极条件: • 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国内或国际领先; • 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 术的基础和潜力; • 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 • 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 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形成有利于企业持 续经营的商业模式,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 • 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 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负面清单: • 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行业的企业; •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的企业; •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 禁止 房地 产和 主 要从事金融、投资类 业 务的企业在科创 板 上市。 8 (二)支持行业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 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 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 革、动力变革。 具1.体行业如下: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 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高端装备领域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材料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能源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节能环保领域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 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生物医药领域 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9 (三)科创属性评价 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四项常规指标和五项例外条款。这种指 标体系的设计在确保科创属性评价过程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体现增强资 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包容性的改革导向。 企业如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1)最 近三年 研发 投 入占营业收 入比例 5%以上,或 最 近三年 研发 投 入金额 累计在 6 , 0 0 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注:采用标准五市值+技术优势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 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占比应在10%以上。 如不同时满足四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以下五项例外条款的任意一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 行人作为主 要 参 与单位 或者 发 行人 的 核心 技术人 员作为主 要 参 与人 员,获 得国家科 技 进 步 奖、国 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 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10 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开放包容,在主体资 格、上市标准、表决权差异安排 等方面尊重经济实践选择和发展 规律、回应市场需求、借鉴海外 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成为科创 板最大的制度红利。 11 作为一个新设立的独立板块,科创板从“增量改革”的思路出发,在制度设计上与原 有板块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成为改革试验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 渠道。 目前很多非上市的科技企业虽然尚不具有盈利能力,但是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研发和创 新能力,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有了较高的估值;有的企业虽然搭建了红筹架构,但是 主要的经营都在中国境内、主要的技术也服务于中国市场。所以根据科创企业特点, 科创板设置了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和符 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 (一)财务与估值指标 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10亿 标准一 市值+净利润,或,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均为正且 累计不低于5000万; 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 15亿 标准二 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 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20亿 标准三 市值+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 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累计不低于1亿; 30亿 标准四 市值+营业收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 40亿 标准五 市值+技术优势 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 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 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五套标准都是市值导向的,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 12 上市标准—红筹架构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 凭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红筹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并在科创板上市。 行业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 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 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 创新企业。 市值和规模要求: 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2)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 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 1)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注),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 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中的一项; •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注: 1)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满足“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要求: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 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2)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 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13 (二)主体资格 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 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之日起计算),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 红筹企业: 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存托凭证 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或3,000 万份。 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4亿元的,比例为10%以上。 红筹企业: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 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 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 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 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的10%以上。 14 (三)财务规范 (四)业务独立性 (五)合法经营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 15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 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 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 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分析。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 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 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均没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 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特定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等情形。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上市,需要满足如下主要规则: 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上市后设置此类安排。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 2.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 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任职。 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10%以上。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 应当完全相同。 信息披露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正因 为上市硬条件有所放宽,信息披 露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 法》和2020年12月通过的《刑 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 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 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 门人”法律职责。监管部门依法 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 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 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将成为 资本市场的新常态。 16 科创板的一个亮点就是试点注册制,建立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为做到市场化、短周期的审核,一个重要的改变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机制,即 监管者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上海证 券交易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人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 投资决策。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披露要素 (三)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以督促发行人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 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 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 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17 (四)特别表决权 (五)锁定期安排 (六)预披露要求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 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 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 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 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 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 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 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18 上市审核及 注册 股票公开发行涉及公众利益,比较 严格的发行审核及注册的制度机制 和流程安排是必不可少的。注册制 绝不意味着放松审核要求。 科创板在审核方面的突破点在于审 核规则的透明和审核时限的可预 期;审核的重点既包括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也包括科创属 性和产业定位等关键因素。 19 上交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审核 工作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上交所专门设立科技创新 咨询委员会和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科创板也将尽可能的缩短审核周期,给申报企业一个明确的上市时间表预期, 减少时间成本。 (一)审核职责 (二)审核流程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 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 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 告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所在审核中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 并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 咨询,科 技创 新 咨询 委员会 所 提 出的 咨询 意 见,供 交易所 审 核 问 询 参考。 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工作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 和复审,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并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 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发行上市审核机构 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 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 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依照 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 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 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 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 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 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20 (三)自律管理 上交所审核问答摘录 在发行上市审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可以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 六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 • 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 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 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 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 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 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 方面的影响; • 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 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 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 • 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 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 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 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 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 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本次发行前累计 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的认定和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 准确; 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要求: 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 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 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 持一致。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 依据、核算方法、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 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21 上交所审核问答摘录 研发支出资本化: 研 究 阶段 和 开发 阶段 的 划 分 是 否 合 理,是 否与 研发 活 动 的 流 程 相 联 系,是 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 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 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重点从技 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 持等方面进行关注; 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 相 关 研发 活 动 切 实 相 关,是 否存 在 为申请 高新 技术企业认 定 及 企业 所 得 税 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营业收入: 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构成、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等; 发行人营业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营业收入中是否 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有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否支持公司的 持续成长; 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为偶发 性收入,是否来源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期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 •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 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 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 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 规定执行。 员工持股计划: • 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 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 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 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 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22 上交所审核问答摘录 23 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 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恰当; 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将政府补助相关 收益是否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 估值调整机制: 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 则上 要求 发 行人在 申 报前清 理 对 赌 协议,但同时 满 足 以下 要求 的 对 赌 协议 可以不清理: •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 益的情形。 发 行人 应 当在 招 股 说 明书中 披 露对 赌 协议 的 具体 内容、对 发 行人可能 存 在 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红筹企业协议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 按 相 关 规 定申 请 科创 板 发 行上市 的 红 筹企业,如 存 在 协议 控 制 架 构 或 类 似 特 殊 安 排,将 不 具 有 持股 关 系的主体(以下简 称被合并主体)纳 入合并财务 报表合并范围,发行人应: • 充分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 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等; • 分析披露被合并主体设立目的、被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 动作出决策、发行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合并主体的相 关活动、发行人是否通过参与被合并主体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发行 人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合并主体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各 方的关系; • 结合上述情况和会计准则规定,分析披露发行人合并依据是否充分,详细披 露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财务内控规范性: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 导完成整改或纠正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 水平。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 情形。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首发材料申报后,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 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外,导致会计差错 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 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 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 发行条件。 红筹企业的特别事项 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可以按照如下准则编制 1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 应 遵循《公 开发 行 证券 的 公司 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 (15号文) • 15号文少量豁免 和简化:子公司、 应 收 账 款、在 建 工程、开发支出、 政府补助 2 财政部认可等效的会计 准则 • 目前等效的仅包括: 注册在欧盟的企业采 用的经欧盟批准的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及注 册在中国香港的企业 采用的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 • 补充提供按照中国企 业会计准则调节的12 个关键财务指标 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 国会计准则 补充提供: • 按照中国准则调整的 差异调节信息,包括按 照中国准则重述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 • 与境外准则的主要差 异及调节过程信息 • 上市后不得变更 • 可不执行15号文,但应披露中国准则和上市规则下 为其他准则 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等 • 会计年度:非公历年度,需提供充分理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母公司层面财务信息:无需提供 红筹企业优先股的处理: 红筹企业向PE、VC等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股份或可转换 债券(以下统称优先股),发行人和投资人应当约定并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 不行使优先权利,并于上市前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投资人按照其取得 优先股的时点适用相应的锁定期要求。发行人获准发行上市后,应当与投资人 按照约定和承诺及时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 24 科创板审核问答目录 证监会《首发业务问题解答》与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证监会54条 • 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 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 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 境外控制架构 • 诉讼或仲裁 • 关联交易 • 土地使用权 • 环保问题 • 社保、公积金缴纳 • 公众公司、H股、境外分拆、退市公司 • 军工等涉秘信息披露 • 股份支付 •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 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 非流动资产减值 • 税收优惠 • 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 委托加工业务 • 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 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 经营业绩下滑 • 投资收益占比 • 审阅报告 • 过会后业绩下滑 • 过会后招股书修订更新 • 分红及转增资本 • 资金流水核查 • 现金交易 • 引用第三方数据 • 经销商模式 • 劳务外包 • 信息系统核查 33 为 深入 贯 彻“建 制 度、不干 预、零 容忍”工作 方 针,认 真贯 彻 注 册 制改 革 要求,进 一 步压 严压 实发 行 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 板申 报 文件 中的 常见问 题 进 行了梳 理,制 定了《 上 海 证券交易所 科创 板 发 行上市 审 核 业 务 指 南 第 2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供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25 • 工会、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 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 锁定期安排 • 对赌协议 • “三类股东” • 出资瑕疵 • 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 资产完整性 • 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 期权激励计划 • 同业竞争 •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同一控制合并 • 客户集中 • 持续经营能力 • 财务内控 • 第三方回款 21 • 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 员工持股计划 • 上市标准选择 •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 5类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 持股层次复杂 • 研发投入 • 市值指标审核与监管 • 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理解 • 研发支出资本化 • 科研项目政府补助 • 科创板定位的把握 • 涉密信息披露豁免 11 科创板32条 26 发行与承销 发行与承销的市场化是注册制改革 的突破点,打破新股认购“无风险 套利”,真正实现“买者自负”, 是资本市场“良币驱逐劣币”以及 引导经济转型升级的基础。 27 发行和定价环节是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市场化的定价将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交还给市场,打破目前新股认购的“无风险套利”局面,引导投资者关注和评估企业的 真正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科创板的发行和承销环节还引入了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参与战略配售、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创新机制,预期将给市 场带来活力。 (一)市场化定价和发行 (二)战略配售 (三)保荐机构强制参与战略配售 (四)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 股票发行价格。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 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售、超额 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 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的,应当 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不少于12个月。 保荐机构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的其 他相关子公司,强制参与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24个月的限 售期。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但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 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新股发行数量的15%。 28 持续责任 “行百里者半九十”,为持续保 持科创板的含金量,加强对上市 公司持续责任的监管尤为重要。 29 科创板对于上市后的持续责任并没有弱化,例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科创板 还细化减持规则、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的行为,意在保持公司经营的 稳定;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有利于科创企业留住人才;对于上市后重大资产重 组的,要求标的资产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并且强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 认和计量商誉,及时进行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损失,保证科创板的“含金量”不被 稀释。 (一)公司治理 (二)信息披露 (三)股份减持 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 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 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 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 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 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30 (四)重大资产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构成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 财 务 会 计 报告期 末 净 资 产 额 的 比例 达 到 5 0 %以 上,且 超 过 5,000 万元。 在科创板重组上市(俗称“借壳上市”)需满足的额外要求: 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 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均 为正 且 累计≥5 , 0 0 0万元; (2)最 近一 年营业收 入≥ 3 亿 元,且 最 近 3 年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额累计≥1亿元 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 则》等规则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1 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审核流程: •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会同公司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 请文件进行联合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涉及重组上市的,上交 所 重 组审 核 机构 经审 核 提出初步审 核 意 见 后,提 交科创 板 股 票上市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 上交所结合重组审核机构审核报告或者上市委员会审议意 见,出具同意 发 行股 份 购 买资产 或者 重 组 上市 的 审 核 意 见, 或 者 作出终止审 核 的 决 定;对 科创 公司 不涉及 股 份发 行 的 重 组上市申请,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 组上市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 审核重点: 上交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所信息披露要求进行 审核,并重点关注: • 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 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 • 重组交易是否必要 • 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 • 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 • 是否存在损害科创板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2 (五)需披露的交易 (六)重大交易 (七)股权激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股票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 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单独或合计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上市公司外籍员工,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 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符合 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 持科创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 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3 股票交易 “去散户化”是科创板在股票交 易机制方面的诉求。提升机构投 资者占比,为上市公司发展和资 本市场改革保持“战略定力”创 造条件。 34 考虑到目前A股资本市场中小个人投资者相对机构投资者占比 较大的投资者结构,科创板的制度考虑了投资者适当性。另外 在涨跌幅限制、融资融券等交易机制方面也进行了创新。 (一)投资者适当性 (二)融资融券业务 (三)特别标识 (四)涨跌幅限制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满足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 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 以上。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相关条件 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交易所对上市时尚未盈利(U)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W)的发行 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D)作出相应标识。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 格涨跌幅限制。 35 结语 普华永道是一家全球最具规模的专业服务机构,拥有 171 年历史,在 155 个国家及地区拥有超 过 28 万位员工,本着“解决重要问题,建立社会诚信”的企业使命,为客户提供审计、税务、 咨询等专业服务。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 1993 年成立,在中国内地从事审计业务的普华 永道网络成员事务所。经过 28 年发展,普华永道中天已经充分本土化。普华永道中天一直致力 于为中国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专业服务。我们的审计客户涵盖各个行业的龙头,尤其 是在银行、保险、资管、科技、能源、建筑、交通运输等对国民经济举足轻重的行业以及科技、 通信、媒体、互联网服务等新兴行业。过去几年,我们在 A 股资本市场完成了中微半导体、上海 硅产业集团、中芯国际、康希诺生物、北京石头世纪科技、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上海复 旦张江生物医药等公司的科创板上市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深圳迈瑞生物医 疗、青岛港、浙商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中集车辆、东鹏饮料等有市场影响力的 A 股上市。 普华永道中天在中注协发布的年度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中已连续十八年排名第一,并保持 维持着监管零处罚的记录。普华永道的高质量执业水平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看门 人”的示范作用。 普华永道中天的专业人士也积极贡献专业知识和经验,与国内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我们的合 伙人先后担任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证监会发审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咨询委员会、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会计专业 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理事及审计准 则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践行专业报国的使命,积极为建设资本市场强国做出贡献。 普华永道作为国内外各地资本市场的积极参与者,我们会持续关注科创板的发展,为更多科创企 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专业服务,为科创板及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我们的专业力量。 36 于2021年6月30日,科创板 上市公司市场数据 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分布及上市标准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 分布: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 标准: 行业分布 数量 上市标准 数量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06 上市标准一 261 生物产业 70 上市标准二 6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新材料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 新能源产业 相关服务业 49 上市标准三 企业数量 2 40 1上20 市标准四 114家 20 17 上市标准五 100 8 15 特殊表85决家权上市标准二 1 80 68 家 4 6红0 筹股上市标准二 3 合计 301 4合0 计 301 28 家 20 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发行0市盈率 4家 2家 1~5亿 5~10亿元 10~20亿元 20~50亿元 50~100亿元 100亿以上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 市盈率: 企业数量 120 114家 企业数量 200 180 176家 100 85 家 80 60 68 家 40 28家 20 4家 2家 0 1-5 亿 5-10亿元 10-20亿元 20-50亿元 50-100 亿元 100亿以上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18家 0 不适用 64 家 20 家 21家 2家 10-20 倍 20-50 倍 50-100 倍 100-500倍 500 倍以上 37 科创板上市公司市值及市盈率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科创板上市公司市值及市盈率: 行业分布 总市值(人民币亿元) 市盈率(TTM,整体法) 市盈率(TTM,中位数) 2021-06-30 2021-06-30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 新材料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新能源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 相关服务业 22,211 13,303 4,809 4,656 2,317 1,064 875 96.19 89.84 78.85 57.03 49.52 33.27 108.77 61.09 62.60 53.13 48.55 29.07 25.99 147.99 市盈率TTM(整体法)= ∑(成份股的总市值) /∑(成份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TTM) 市盈率TTM(中位数)= 成份股的市盈率PE_TTM的中位数 数据来源:Wind 38 联系方式 李雪梅 女士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合伙人 电话:+86 (10) 6533 2927 手机:135 0127 9621 邮箱:xuemei.li@cn.pwc.com 杨方 女士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合伙人 电话:+86 (21) 2323 2593 手机:138 1800 5180 邮箱:fanny.yang@cn.pwc.com 虞文 女士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合伙人 电话:+86 (21) 2323 5367 手机:186 1667 8200 邮箱:fish.yu@cn.pwc.com 周恒 女士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高级经理 电话:+86 (10) 6533 7399 手机:138 1053 1213 邮箱:cony.zhou@cn.pwc.com 涂益 女士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合伙人 电话:+86 (755) 8261 8962 +86 (10) 6533 2850 手机:139 1102 1029 邮箱:doris.y.tu @cn.pwc.com 武彦生 先生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合伙人 电话:+86 (10) 6533 5906 手机:138 1185 7454 邮箱:yansheng.wu@cn.pwc.com 谭静 女士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高级经理 电话:+86 (755) 8261 8984 手机:138 1071 3064 邮箱:betty.tan@cn.pwc.com 王烁 女士 普华永道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高级经理 电话:+86(10)6533 3618 手机:136 9353 9718 邮箱:carol.s.wang@cn.pwc.com 39 40 本文仅为提供一般性信息之目的,不应用于替代专业咨询者提供的咨询意见。 © 2021 普华永道。 版权所有。普华永道系指普华永道网络及/或普华永道网络中各自独立的成员机构。详情请进入www.pwc.com/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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